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購房者在哪些情況下有權退房,是購房者普遍關心的問題。這幾年,由于政府主管部門監管力度加大,一級市場日趨規范。因房產商沒有預售許可證且在訴訟時仍未辦出而導致預售合同無效或者缺乏相應開發質資而導致購房合同無效等情況已鮮有發生。根
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購房者在哪些情況下有權退房,是購房者普遍關心的問題。這幾年,由于政府主管部門監管力度加大,一級市場日趨規范。因房產商沒有預售許可證且在訴訟時仍未辦出而導致預售合同無效或者缺乏相應開發質資而導致購房合同無效等情況已鮮有發生。根據在房地產法律服務中碰到的具體問題,結合《合同法》、《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主任費國平律師認為除合同約定的情形外,以下七種情況,購房者有權退房。
(一)套型誤差過大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時,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購房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產商重新約定總價款。購房人退房的,由房產商承擔違約責任。
(二)面積誤差過大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購房人有權退房。購房人退房的,房產商應當在購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購房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購房人,同時支付已付房價款利息。
(三)變更規劃設計
已預售的商品房,房產商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變化,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產商應當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購房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復。購房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規劃、設計變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價款的變更。房產商未在規定時限內通知購房人的,購房人有權退房;購房人退房的,由房產商承擔違約責任。
(四)房屋質量不合格
房產商交付的房屋應當是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時若房屋的主體結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購房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房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
(五)延遲交房
購房人可在預售合同中約定,若房產商未能在約定期限交房,購房人有權退房(即在2000版《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第12條中選擇第一種方案)。
即便購房人與房產商約定,房產商交房逾期,購房者只能按照每日要求支付延遲履行違約金,但需等待交房(即在2000版《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第12條中選擇第二種方案)。在后一種情況下,如果房產商延遲超過合理的期限(例如超過一年等),購房人還是可以起訴要求退房,在一審訴訟期間,房產商仍不能交房的,可以視為履行不能,購房人退房的要求也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六)在建工程轉讓
房屋預售后,房產商欲轉讓在建的房屋建設工程,房產商應當將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的情況書面通知商品房購房人。購房人有權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要求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購房人未按照規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應當由房屋建設工程受讓人繼續履行商品房預售合同。
(七)法定不得轉讓的房屋
如果房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依法登記取得房產權證書的;(二)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三)權屬有爭議,尚在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中的;(四)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的,則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購房者也可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