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阿明(化名)看好了城區的一套二手房,并與屋主簽訂一份《房屋半產權轉讓協議書》。協議書約定,屋主將位于某單位內的一套面積為50多平方米房屋轉讓給他。協議簽訂后,阿明如約將購房款16000元付給屋主,屋主將房屋交付阿明使用,并將與該房屋有關的《半產權證》、屋主與該單位之間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協議公證書》、《公有住房出售價格評估表》、《購房發票(收據)》等相關票證交付給阿明收執。
2004年6月,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阿明與屋主就該房屋轉讓事宜進一步簽訂了更為詳細的《房屋轉讓協議書》。并經原出售房屋單位鑒證。該協議第四條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作為賣房的屋主應予以協助。2006年,阿明補交購全產權差額8000多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及工本費和測繪費。
2007年4月,該房屋取得了全產權證書,但該證書在屋主手中收執,并且仍登記在屋主名下。阿明得知情況后,隨即持《房屋轉讓協議書》及相關證件到房屋產權登記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工作人員告知這需要屋主簽字才能完成。阿明找到屋主,要求屋主協助他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將房屋產權過戶給他,但屋主卻不樂意了,經過多次交涉,屋主拒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義務。
交了錢,卻拿不到房屋的產權過戶證書,阿明非常郁悶。既然屋主不能根據雙方的約定及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助自己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阿明隨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常見三種情況,容易成為延期交易原因
因不能及時辦理房權過戶手續而遭遇一方不愿配合,最后不得不對簿公堂解決問題。廣西典圣律師事務所陳兆福律師說,其實,買賣雙方通常在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并不急于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大多是因為以下三種情況的存在——
無證二手房的買賣
無證二手房的買賣是出賣人尚未取得房屋產權證,即將房屋轉讓。買賣的雙方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作了待出賣人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約定。
此情形所面臨的最大法律障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但是,實踐中對于無證的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不同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直接認定合同無效,也有的法院認為該規定只是管理性規定,而非強制性規定,只是規范房屋權屬不能發生變更,但是對合同效力沒有影響。
陳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于無權處分的合同效力待定。所謂處分權,是所有權的四大權能之一,對于二手房買賣來說,賣房人只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而有權處分該房屋,因此,如果賣房人在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前出賣房屋,二手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待定,如果發生爭議時賣房人仍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則二手房買賣合同應認定無效。
按揭房屋的買賣
按揭房屋買賣受多種合同關系約束,存在多個房地產權利人:一是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屋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的買賣關系,二是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的借貸關系以及相關的第三方保證人、抵押人與借款人之間的擔保關系。最常見的情形是,貸款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對賣房人的房屋享有抵押權,未經貸款銀行同意,賣房人不能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買賣的雙方為了避免煩瑣的轉按揭手續,常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作了待全部清償銀行貸款贖回抵押權后再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約定。此情形所面臨的最大法律風險是,買受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長期按月清償銀行的貸款,而買受人自己的權利無任何法律保障,以及買受人不按時還款時,出賣人背上不良信用記錄的污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住房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個人購買商品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因此,有些取得所有權還不足5年的房屋轉讓,買賣雙方為了避免全額繳納營業稅,在房屋買賣合同中作了延期辦理產權轉移登記的約定。
為避稅故意延期房屋交易
陳律師針對上述三種情形,認為所面臨的共同的法律風險是,由于交易時間過長,甚至權屬變更登記時間不確定,增加了交易過程中出現意外及一方違約的可能。如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一買房人與賣方簽訂了二手房交易合同后,一直沒有及時辦理房產過戶手續,買受人直到最近想起要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時發現,出賣人之一由于健康原因已于數年前病故。物是人非,買受人不得不一一找到該出賣人的眾多繼承人,先辦理房屋繼承登記,再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在此過程中,有些繼承人坐地起價,可想而知,買受人不得不忍受額外的支出以及煩瑣的公證、過戶手續,弄得身心疲憊。
交易時間過于延長還須提防一房二賣
二手房交易時間過于延長,買賣雙方不僅要面臨難以預料的風險,還要提防一房二賣的可能,即使將合同進行公證,也不能排除出賣人將房屋再次轉讓的可能,這樣一來,買方所蒙受的損失也就更大了。
我國的相關法律對房屋等不動產的轉讓,在出現一房二賣的情況時,并不是誰的合同簽訂在先房屋就歸誰所有,誰先占有房屋就歸誰所有,而是誰先登記過戶房屋就歸誰所有,因此即便房屋買賣合同經過了公證,但出賣人又將房屋轉賣他人,并辦理了房屋登記過戶手續,則該房屋就只能為他人所有,而先前簽訂合同的買受人就只能是依據房屋買賣合同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了。由此可見延遲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的二手房交易,實際上增加了交易雙方的風險,尤其是買受人的風險。
陳兆福律師就此提醒說,目前市場上二手房交易的數量大,情況復雜,建議二手房交易的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對延期辦理產權轉移登記進行理性的思考,充分了解其中所蘊涵的法律風險,選擇更為有利于自身的交易客體及交易方式,減少糾紛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