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在出售期房的廣告中,常常承諾房屋的入住時間。事實上,開發商能否按期交房主要取決于開發商的資金到位情況。由于房地產開發需要大量資金投入,開發商的自有資金一般只占開發項目所需資金的很小一部分,除施工單位墊資外,大多數的資金來源于銀行貸款和預售房屋所得的售房款。這樣如果開發商不能如期從銀行獲得貸款或房屋預售情況不佳,那么就會直接影響工程進度,開發商也就不能按期交房,糾紛不可避免發生。
一旦發生開發商不能按期交房時,購房者一般不能馬上要求解除合同。雙方應首先確定不能按期交房的原因,如確屬開發商方面的責任,購房者應給開發商一定的寬限期,讓開發商在該寬限期內繼續履行合同。當開發商在寬限期內仍不交房時,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
所以,購房者在購房合同中對開發商交房期限要作如下規定:
開發商應于某某期限將合同約定的房屋交給購房者。
如屆時開發商無法交房,購房者應給開發商一定的寬限期,允許開發商在該寬限期內交房。但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按購房者已交付的購房款從合同規定的交房期限到實際交房日期所發生的利息計算。寬限期的長短視具體情況而定。
如寬限期滿,開發商仍不能交房,購房者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開發商返還購房款及所有利息,并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一般按所交購房款的一定比例計算,但一般不能超過所交房款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