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建筑公司前不久承攬了一項建筑工程,因人力不足,我們 【問】
我建筑公司前不久承攬了一項建筑工程,因人力不足,我們把該項建筑工程的一部附屬工程包給了某農村建筑隊,該施工隊在施工時,一工人踩空跳板墜地身亡。請問此傷亡農工的費用應由誰承擔?
【解答】
根據1984年10月15日勞動人事部、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國營建筑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和使用農村建筑隊暫行辦法第14條、第18條、第19條第二款的規定:“企業根據生產任務的需要,經當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使用農村建筑隊參加施工,使用的形式包括:單純提供勞務,分部分項承包工程,包工包料包費用或聯合生產經營。”“企業使用農村建筑隊,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頒發的技術,安全操作規程和施工驗收規范要求施工,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企業對使用的農村建筑隊,要在技術,工程質量、安全操作等方面積極給予幫助、指導,進行監督、檢查,逐步提高其施工技術水平和經營管理水平。”“農村建筑隊在企業承擔施工任務期間,職工患病,負傷、致殘、死亡所需的醫療費,傷亡生活補助費和撫恤費等,均由農村建筑隊自理。農村建筑隊應從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上述勞動保險費用的專項基金。”你們談的情況應根據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根據建設部頒發的有關規定,把工程承包給沒有資格的建筑隊是禁止的,要負連帶責任。由于沒有詳細說明,也一時無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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