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999年根據國家政策我們村進行了土地承包并簽定了十年的 【問】
1999年根據國家政策我們村進行了土地承包并簽定了十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但是今年村委會將五百畝土地賣給某廠,請問被占土地的村民是否可以獲得相應的損失賠償? 配償金額是否就是后八年能取得的效益總額? 國家或遼寧省對此是否有明確歸定?另外村委會決定將未被占用但已經被承包的土地進行重新承包這種做法是否合理? (重新承包每人承包的土地由原來的1.5畝降為0.6畝)在所占土地中有十畝我個人承包的養魚塘,請問我是否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 金額為多少?在我與村委會簽定的合同上村里規定"如果魚池被占成包人將不能得到任何賠償"" 請問這條條款是否合法? 我因此條條款沒有同村里答成一致而沒有簽合同但我是通過村里公開招標取得這片魚塘的請問在暫時沒有簽合同情況下我與村里是否是承包關系?
第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59條的規定,鄉鎮企業建設用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根據您說的情況(那個企業既不是村辦,也不是與村里聯營),似乎應由省政府批準。
第二,對于您村如此重大的事項,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9條規定的精神,應當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委會不能擅自作主。符合上述條件轉讓土地,應當進行補償。補償數額可以由雙方協商。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這個規定是98年修訂,從99年1月1日起實行。村委會擅自決定對全村承包土地進行調整不符合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