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在1985年間與鄰居鄭某對有關相連的共有巷道等問題達成協議
【問】我在1985年間與鄰居鄭某對有關相連的共有巷道等問題達成協議,明確議定:巷道地基的劃分。今后雙方將巷道作過道,不得堆放有礙個人及六畜進出之物,雙方保持過道清潔。倘有一方堆放有礙行人什物時,堆放的什物如有損害概不負責。協議每家各持1份,倒也相安無事,到1997年12月,鄭某在共有通道上,將他家的壁線拆建出60公分,嚴重危害了我家的通行、通風采光。我曾找有關部門請求解決,但至今未得到妥善處理。現鄭家的擴建房壁已建起來了,我家的居住條件受到嚴重侵害,我該怎么辦?
【解答】
《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不知、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隊妨礙,賠償損失。”
你家和鄭家因共有通道而形成相鄰關系,為處理這種關系,1985年你們訂有協議,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你們設立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但是現在羅某擅自違反協議,而將房子的墻壁推出60公分,影響行人進出,又使你家通風采光受到侵害,是違反法律和約定的行為。如你向有關部門反映確實得不到解決時,你可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鄭家在行使自己的財產權利時,應當給鄰人的通行、通風、采光等便利,現在你的相鄰權受到侵害,因此你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自己的民事權利,要求實施侵害的一方停止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