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遷房與購房合同不符
因交付的回遷房屋與簽訂購房合同中房屋的樓層不一致,被拆遷戶拒收房屋,在與開發商多次協商未果,劉女士等17名被拆遷戶將北京新鳳凰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交付合同約定的合格房屋。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認為房屋已成現狀,開發商無法交付約定房屋,因此駁回了劉女士等人的訴請。
原告劉女士等人訴稱,2006至2007年間,新鳳凰城房地產公司因開發建設拆遷了原告的房屋,經協商,雙方同意以回遷的方式進行拆遷,并簽訂了補償協議和購房合同,合同明確了提供給原告的房屋的位置和樓房的結構。2007年9月,在原告接收房屋時發現,新鳳凰城房地產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約定,原定的地下一層,地上五層的樓房變成了七層的樓房。新鳳凰城房地產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新鳳凰城房地產公司履行合同,交付合同約定的合格房屋。本案的訴訟費由新鳳凰城房地產公司負擔。
新鳳凰城公司辯稱,本案所涉房屋屬于回遷房,而不是商品房。公司并未違反雙方簽訂的合同的任何條款。公司向原告等人交付的房屋與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位置、樓號、單元號及門號完全一致,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房屋的結構、戶型、空間尺寸及朝向,且我們所交付的房屋與原告等人購買房屋時公司所告知的建筑形式也沒有變化。現在房屋半地下的建筑形式和復式戶型樓梯外設均是應被拆遷村民的要求并充分考慮其客觀困難所形成的。部分村民因經濟較為困難或家庭人口較多,希望購買地下室。考慮到村民的利益,公司才將房屋建成半地下結構,使得采光、通風條件大幅度改善。復式房屋外設樓梯也是照顧村民的居住習慣。在村民購買房屋時,公司通過沙盤、光盤演示等手段使村民充分了解了房屋的建筑形式。另外,地下室及復式頂層的房屋價格低于其他房屋。現房屋已建成,手續齊備,完全合法,故不同意原告等人的訴訟請求。
法院另查,本案所涉工程項目屬于北京市綠化隔離地區舊村改造新村建設農民回遷房工程。本案所涉樓房經北京市規劃委員會批準的設計方案為地下一層,地上五層,1、2、9、10號樓無躍層。本工程于2005年8月開始施工,由2007年9月竣工。現樓房狀況為:地下室部分露出地面,并以首層名義出售,1、2、9、10號樓加建了躍層,躍層的樓梯均設在室外。2007年10月19日,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出具信訪意見函,該函載明:根據設計規范,地下室不能作為住宅使用,五層為復式建筑,開發商在規劃驗收后對復式結構內部進行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