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女士:
我在2008年購買的期房,開發商是在2009年5月份交付的房屋,可是住了幾個月以后,我發現房子陽臺處的墻體出現了裂縫,我找到開發商要求其盡快維修,同時希望開發商能給我一部分賠償。開發商表示這種情況確實是他們的責任,但是必須找到當時的承建商才能維修,同時開發商可以與承建商協商要求給予賠償,但如果承建商不同意,那么開發商也不能給予我賠償,請問這種解釋合理嗎。
律師解答:
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邱剛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根據以上法條規定,房屋質量出現問題會產生的結果有兩種:一種是退房、一種是維修。溫女士房屋的墻體出現裂縫應該首先經過相關機構鑒定,確認其是否屬于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如果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獲得損失賠償。在不構成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前提下,開發商承擔的是維修義務。但是如果購房者堅決要求開發商予以賠償,可以以維修后房屋貶值為由,要求開發商賠償貶值的費用。
邱剛律師提醒,由于開發商與溫女士之間是買賣合同關系,承建商與開發商之間是承包關系,溫女士與承建商并沒有任何法律關系,所以開發商以找到承建商以后才能進行維修不符合法律規定,直接要求承建商賠償也沒有法律依據。溫女士可以要求開發商立即維修,至于開發商與承建商的權利義務關系可另行解決,不能因此耽誤了對溫女士房屋的維修。
溫女士:
我在2008年購買的期房,開發商是在2009年5月份交付的房屋,可是住了幾個月以后,我發現房子陽臺處的墻體出現了裂縫,我找到開發商要求其盡快維修,同時希望開發商能給我一部分賠償。開發商表示這種情況確實是他們的責任,但是必須找到當時的承建商才能維修,同時開發商可以與承建商協商要求給予賠償,但如果承建商不同意,那么開發商也不能給予我賠償,請問這種解釋合理嗎。
律師解答:
吉林良智律師事務所邱剛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