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自家的陽臺護墻上安裝空調外機,但距離鄰居曹先生家的臥室過近而被曹先生告上法庭。在被法院判決以移機后,李先生日前將空調器室外機拆移走了。李先生居住在豐臺區長辛店某住宅小區里,與曹先生的家一墻之隔。李先生家中臥室南窗與曹先生家南側陽臺相鄰,李家臥室窗臺與曹家陽臺護墻高度相同。李先生家的臥室內距南窗0.7米處就是一張雙人床,李先生和家人平常就在此房間休息。
2004年11月,鄰居曹先生購買了一臺空調,并將空調室外機安裝在自家陽臺東側護墻外,該室外機距李先生西側臥室窗臺僅0.35米,向北至墻體0.35米。夏天,曹家的空調一開,熱氣直向李先生的臥室吹,噪音更是影響了李先生和家人的休息。2005年6月25日,李先生忍無可忍地在曹先生打開空調后拉閘斷電,后雙方發生口角,雙方經居委會及民警幾經調解未果。于是,李先生起訴至豐臺法院,要求曹先生立即將空調室外機移走。
豐臺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時到現場進行了勘驗。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法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被告的空調室外機雖安裝在自家陽臺護墻上,但距離原告的臥室過近,空調啟動時影響了原告的生活和休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空調室外機的訴訟請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故限令曹先生于15日內將安裝在自家南陽臺東側護墻上的空調器室外機拆除。
判決后,曹先生沒有提出上訴,而是按判決要求將空調器室外機拆移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