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寶馬擋路要移開,搬車費該車主付
車主:擅自移車,寶馬自動鎖死了,物業該賠
近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圍繞停在北京某小區道上的寶馬車的是是非非,原被告雙方展開了激烈辯論。案件的原告(反訴被告)為紫玉山莊的物業管理單位———北京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反訴原告)劉先生是紫玉山莊的業主。
事情是這樣的,2004年10月,被告劉先生前往原告北京集*物業公司辦事時,將其駕駛的寶馬轎車橫放在原告公司門口的小區道路上。20分鐘后,原告公司以該車輛堵塞道路通行為由,在未告知車主的情況下,派人將寶馬搬至路邊停放。搬車過程中一名員工將腰扭傷,該公司為此支付醫藥費等共計1000元。該公司將劉先生起訴到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他承擔搬車費用1000元、員工醫藥費1000元,并要求他向該公司及小區全體業主書面道歉。劉先生隨即提出反訴,稱物業公司在未告知車主的情況下擅自移車,致使其寶馬車自動鎖死無法正常開動,要求該公司賠償車輛損壞修理費、檢測費2450元。
法院認為,劉先生在小區道路橫放車輛的行為堵塞了小區道路的通行,損害了小區其他業主的共同利益。物業公司在緊急情況下為維護小區的正常管理秩序將車輛搬抬至路邊的行為無可厚非。對于物業公司要求劉先生支付拖車費用及雇員醫藥費等費用的訴訟請求,因其未能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損失的存在,不予支持;對于其要求劉先生書面道歉的訴訟請求,因缺乏法律依據,亦不予支持。同時對于劉先生反訴物業公司賠償修理費用的請求,因該事件的發生系劉先生亂停車堵塞道路所致,物業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