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相鄰關系的權利主體和權利指向的標的十分復雜且具有多樣性。不管是國家、政府及政府各級機關,還是法人和公民個人,都有可能成為相鄰關系的權利主體。而構成物質空間的各種物質,包括土地、水源、空氣、陽光等都可能成為相鄰關系的客體。由于相鄰關系是由人的社會性所決定的,所以它是一種無所不在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復雜多樣性和持久穩定性。從整體上看,相鄰關系以被動的義務內容居多,實際上是他物權實現過程中產生的法律關系。
相鄰關系的概念和特征
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鄰各方應當給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簡單地講,相鄰關系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權利角度來說,相鄰關系又稱相鄰權,它是為調節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中的權益沖突而產生的一種權利。根據法律的規定,不動產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權利時,應給予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權利的必要的便利。這樣,一方因提供給對方必要的便利,從而使自己的權利受到了限制;而對于另一方來說,因為依法取得了必要的便利,則使自己的權利得到了延伸。
在法律上,相鄰關系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相鄰關系的主體必須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特定的公民或法人。一個人不可能構成相鄰。相鄰關系可以發生在公民之間,也可以發生在法人之間,或是發生在公民與法人之間。 同時,相鄰關系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都是特定的當事人,即相鄰權的效力只對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不及于不特定的一般人。
第二,相鄰關系是因為主體所有或使用的不動產相互毗鄰而發生的。例如因為兩幢房屋相鄰便產生了通風采光的相鄰關系。在許多情況下,相鄰關系的發生都與自然環境有關。因此,相鄰關系的發生,必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互毗鄰的地理位置的存在。不動產不以土地為限,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等其他構筑物,相互毗鄰不以“相接”為限,河流的上游和下游也可以成立相鄰關系。
第三,相鄰關系因種類不同而有著不同的內容,但原則上都是相鄰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應給予必要的方便。所謂必要的便利,是指一方如果不從相鄰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當事人在行使相鄰權時,應盡量避免和減少給對方造成損失,不得濫用其權利。小區相鄰關系概述(2) 來源:未知 作者:佚名 時間:2010-10-30
第四,相鄰關系的客體主要是行使不動產權利所體現的利益。相鄰各方在行使權利時,既要實現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為鄰人提供便利,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所以,相鄰關系的客體是行使不動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所體現的財產利益和其他利益。
在我國,公民和法人在生產和生活中無不涉及相鄰關系。這一關系如處理不好,容易發生糾紛,影響人們的生產和生活,甚至會造成人身和財產的損害,影響社會穩定。所以,正確處理好相鄰關系,保護相鄰人的合法權益,對于鞏固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的和諧關系,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穩定社會經濟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