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男)與黃某(女)戀愛二年后結婚,婚前李某的父母給李某10萬元,李某購買了股票。婚后,李某利用業余時間炒股,有時也利用家中部分積蓄購買了股票,但在贏利后及時將挪用的家中積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李某操作賣買,近期股票已增值至33萬元?,F李某與黃某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劇惡化,黃某向法院提起,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審理】
本案在審理中,產生了二種分岐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股...
根據相關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離婚時,如果存在下述情況,雙方均有權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ㄋ模┗楹笠环交螂p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ㄎ澹?..
婚姻家庭法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經。——馬克思盡管可以認為在發生性關系時的歡樂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約并不能據此而成為一種專橫的意志,它是依據人性法則而產生其必要性的一種契約。——康德內容提要:本文從實例和現狀出發,以協議為研究對象,以尊重契約自由和遵循法治為原則,突破傳統理論,將婚姻法與經濟學的某些原理結合在一起,系統地論述了婚前財產協議的社會價值,提出了對其進行法律規制的...
作者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可以依據婚內財產約定,向對方主張權利;亦可以就其名下的債權單獨主張權利。沒有明確的書面約定,但雙方的行為符合合同轉讓要件的,同樣可以構成合同的轉讓,產生合同主體變化和權利義務轉讓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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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與被告余某系夫妻關系。被告上海夢都科技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夢都中心”)為股份合作企業,法定代表人為余某。1993年1月30日,王某與余某簽訂協議...
《》這樣規定的理由是: 一、因身體傷害所獲得的賠償金與補償金并非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的勞動所得,而是為照顧解決夫妻間一方因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或健康狀況而作出的賠償或者補償費。 二、因身體傷害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金,是與身體傷害一方的人身關系具有密切的聯系,如果喪失了這筆賠償或者補償,有可能致其產生生存危機。 三、因身體傷害所獲得的賠償,是對受害者的撫慰和治療的專門費用,其賠償的對象和...
1、婚前一方出資,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購房,而另一方未出資 。在這種情況下,此房應屬于出資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雙方出資,但以一方名義購買房屋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資的一方無法舉證證明出資是因雙方達成婚后共同居住的目的,法院一般會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3、婚前一方全額出資,但以另一方名義購買 在這種情況下,全額出資的一方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出資的,...
原告趙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稱有一輛大陽牌摩托車系婚后共同購置,是共同財產,但被被告私自推走。被告李某對此不予 承認,辯稱根本沒有此事。原告趙某除提供一張摩托車購置發票外,也未提出相關證據。故法院對原告所稱有共同財產摩托車一輛的事實未能認定,當然也就無從分割。但是雙方離婚半年后,在一個偶然的機會,原告趙某發現了自己的摩托車在被告李某的弟弟處,便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還...
所謂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別需要而購買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適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體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內容:
一、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不動產如房屋、存款、無形財產不屬個人生活用品。職業需而購置的手提電腦、交通工具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認定是否屬于個人生活用品。
二、財產價值不大,不屬于貴重財產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
天津市河東區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離婚案件,因為由丈夫婚前購得的房屋在婚后增值,于是在離婚時妻子提出將房屋的增值部分予以分割。由于“這種增值不是男方用該房投資取得的收益,不屬于”,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女方的該項訴請。
原告馬某訴稱,他與被告趙某經人介紹于2004年3月登記結婚?;楹?,雙方常有爭吵。2005年1月,趙某回娘家居住。馬某起訴要求與趙某離婚,個人財產歸個人,同時要求趙某返還2萬元。法...
新華網江蘇頻道南京2月2日電(記者顧燁)江蘇無錫一女子在離婚時主張,由于婚后房價急劇上漲,所以雖然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是丈夫,但其增值部分應作為進行分割,近日其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理由是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仍然應歸本人所有。
張某與王某2006年結婚,2008年起,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導致感情不和并分居。此后,雙方多次就離婚事宜進行了協商,并于2009年8月約定,雙方協議離婚,丈夫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