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一次離婚的時候,陳建把本應自己分得的3萬元存款讓給了劉惠,并且在法院的離婚判決書中明確這筆存款全部歸劉惠所有。后來,雖然兩人又了,但從法律上看,這筆存款的所有權已發生變化,成為劉惠的婚前個人財產。復婚后再離婚,一般也無權分割。因為規定,一方的,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財產,離婚后任歸一方所有。而且,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的延續而轉化為。...
1998裴先生和時女士雙方姻,因雙為均為二婚,故裴先生與前妻充有二個兒子(均已成家),時女士與前夫充有一女(已成家),
裴先生:在婚姻后將其僅有婚姻前財產(一處住房)以繼承方式贈給其二兒子,房產證已更名為其二兒子名,除此裴先生無其他財產;
時女士:婚前有一處單間住房,現正出租,出租錢裴先生與時女干二人的家庭共用.房產證名為時女士.
1999年9月裴先生出國打工,期間所掙錢部分款郵寄給時女士,部分郵寄給其大兒子,...
市民楊先生來電:2005年,我在市中心附近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時的總價大約為60萬元,我首付了30萬元,向銀行貸款30萬元,并在一年后順利辦理了產權證。自那不久,我便和女朋友結了婚,兩口之家的生活也算甜蜜幸福。 誰知,這樣的幸福并未維持多久,結婚才剛剛一年,妻子便因為感情不和,和我鬧起了離婚,而在的問題上,這套房子也自然而然地成為了最大的焦點。因為房價上漲,這套房子目前的總價至少達到了90萬元左右,...
原告潘桂花(32歲)、被告王其軍(54歲)系利辛縣展溝鎮人,二人經人介紹于2005年元月登記結婚,因結婚時二人年齡懸殊較大,且被告王其軍系喪偶,為避免婚后生活中出現財產糾紛,被告王其軍在其家人的建議下,到利辛縣公正處給位于利辛縣展溝鎮的四間門面房子辦理了個人財產公正。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軍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在結婚八個月后因無共同語言多次生悶氣并開始分居,后來被告王其軍便到無錫做建材生意長期不回家。20...
某企業高管杜先生因離婚,巨額家庭財產與妻子發生糾紛。近日,該高管就此事向商報百名律師團律師咨詢。
案情回放:大幅度增值,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
某企業高管杜先生婚前,也就是8年前,獨資購得一套價值60萬元的別墅,現已漲到100多萬元。在林某的強烈要求下,杜先生只好把別墅作價152萬元賣掉。賣房時由于金額較大,其中150萬元是通過銀行轉賬,匯到杜先生的賬上,2萬元是付的現金。后買的新房花費160萬元...
協議的概念并未出現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之中,關于婚前財產協議概念的理解在司法實踐中存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后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另一種觀點認為: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對各自婚前所有財產做出的不作為婚后共有財產的約定。對婚前財產所有權的歸屬作出約定在婚前、婚后均可...
“婚前”它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
婚前財產公證包括兩種形式:第一種是未婚夫妻在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第二種是夫妻雙方在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廣義的婚前財產公證還包括夫妻財產約定,即夫妻對婚后雙方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等問題做的約定。從定義可以看出,婚前財產公證的最終實質作用是保護夫...
結婚前父母把有一套房子和一個廠的部分股權給了自己的子女。但是子女在結婚時同對方擬定了一份婚后協議,在協議中寫明“在婚后如因一方的重大過失導致無法繼續,責所有家庭財產歸另一方所有”。請問之前父母給子女的房子和廠的部分股權在離婚時要參加財產的分割嗎?請專業人事回答,謝謝。急用~~~~
協議的效力姑且不論,問題是對“家庭財產”如何理解了。按我的理解,家庭財產其實應當指夫妻共同財...
案情: 遺產所有人邵子謙、顏世穩于1934年左右結婚,1937年10月生育邵中宇,1939年9月生育 邵中直,1945年3月生育邵中源。邵子謙之父邵南軒于1938年死亡,1940年邵子謙兄弟分家, 邵子謙分得房屋兩處(一處已于1954年賣與付宇文),所存即現在被告譚惠君、邵中魯居住之 古藺鎮勝藺街236號房屋。邵子謙之妻顏世穩于1946年死亡。1948年邵子謙與譚惠君結婚, 1949年7...
張龍是一名來自南方某鄉村的大學生。畢業后忙碌著求職、打拼,等到站穩腳跟的時候,發現周圍青年男女成雙成對,唯獨自己形單影孤。2002年五一期間,張龍在婚介所組織的一場玫瑰之約中與從事客服工作的北京姑娘趙鳳相識。三天活動后,二人深感相識恨晚,都有意早日結束單身生活。
當年,趙鳳媽媽看準了一套經濟適用房,雖然還只是一張圖紙,可是樓盤已經銷得排起了長隊。托了好多關系,終于以趙鳳的名字簽訂了購房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