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 婚前財產是男女雙方婚姻登記前各自所有的財產,是屬于男女雙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區別于婚后男女雙方取得的財產。 2、婚前財產的相關法律規定 《中戶人民共和國》第十八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3、為避免離婚時婚前財產與混淆,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為避免離婚時婚前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混淆,可以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并進行婚前。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
──楊美芳、陸志鶴與姜鳳財產權屬糾紛上訴案
【案例要旨】
根據我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債務,除有特別約定或符合法律規定外,原則上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清償。正確認識和理解夫妻共同債務與夫妻個人債務的區別,既能確保家庭財產關系的穩定,又能切實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實踐中,對于夫妻個人侵權所生之債的定性存在爭議,本案二審從維護夫妻關系之外的債權人的利益出發,判決由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于...
我在婚前購買了一輛價值萬元的摩托車,并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結婚以后,這輛摩托車成了我和妻子的主要交通工具,經過七年多的使用,摩托車報廢不能使用了。最近,我與妻子因為感情不和,雙方協商后同意離婚。在分割財產時,我認為摩托車是我婚前的個人財產,是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損壞的,所以要以給予抵償,但卻被妻子拒絕了。請問,個人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毀損的,能以共同財產抵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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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斌 “公證是婚姻的黏合劑” 在唐山市某大型企業工作的李山,是去年12月24日拿到的,戀愛談了幾年,終于和心愛的人走進婚姻殿堂。成為“法定”夫妻后,二人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第二天,來到唐山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 “我們是自己決定辦理財產公證的,談戀愛的時候就決定了。”小李目前的收入要高于妻子,也沒有為此就覺著吃了虧。“為這事我們并沒有鬧矛盾,也沒考慮太多,再說了,辦公證也不是說就分家,日子還是這樣過...
天津市河東區法院日前審結了一起離婚案件,因為由丈夫婚前購得的房屋在婚后增值,于是在離婚時妻子提出將房屋的增值部分予以分割。由于“這種增值不是男方用該房投資取得的收益,不屬于”,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女方的該項訴請。
原告馬某訴稱,他與被告趙某經人介紹于2004年3月登記結婚。婚后,雙方常有爭吵。2005年1月,趙某回娘家居住。馬某起訴要求與趙某離婚,個人財產歸個人,同時要求趙某返還2萬元。法庭...
丈夫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20%,以抵押貸款80%方式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婚后妻子與丈夫共同償還貸款,而產權證則記載在男方名下。現夫妻倆面臨離婚,該房屋如何分割? 分析:根據市高院對處理離婚財產的有關司法解釋,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依然為男方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依然為男方的債務。對于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女方清償的部分,應當認定為女方對于男方的借款,男方應當予以歸還女方。
來源:重慶晚報 本報訊 前日,榮昌縣婦女鄭某從前夫手中拿回她婚前打工掙的錢。檢察官解釋,該筆財產屬于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需與丈夫分割。
檢察院介紹,2002年,鄭某與與蔣某協議離婚。2004年底,雙方同居。2005年2月4日,鄭某以其個人名義在榮昌縣工商銀行存入2.5萬元,并將存折交給蔣某保管。同年7月7日,鄭某向榮昌縣法院提起。
訴訟中,蔣某同意離婚,但提出要分割這2.5萬元。鄭某稱,此款尚有余款2萬元,是...
陳某與妻子蘇某于2002年11月辦理了協議離婚。離婚前陳某購買了一張5注計10元的福利彩票。離婚三日后開獎,陳某中了八千元。蘇某得知后要求分割獎金四千元,理由是彩票是離婚前所購,屬。陳某則認為獎金是婚后取得,不屬夫妻共同財產,故不同意分割。 筆者認為,獎金雖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蘇某是彩票的共同出資人,故仍有權要求分割獎金。具體理由如下:
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律有特別規定...
2007年5月份,郭先生所在單位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投保了總金額50萬元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填寫投保單時,業務人員詳細講解了受益人填寫要點,并說明,指定受益人時必須標明受益份額。但是,郭先生當時考慮,一旦自己不在了,可以給父母和妻子留下一筆錢,讓他們都過上富足的生活,所以在填寫投保單時,他選擇了法定受益。 但是,投保以后,郭先生的家庭生活發生了變化,家庭爭吵不斷,矛盾逐漸升級,2003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