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一方出資,并且是以自己的名字購房,而另一方未出資 。在這種情況下,此房應屬于出資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雙方出資,但以一方名義購買房屋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資的一方無法舉證證明出資是因雙方達成婚后共同居住的目的,法院一般會認定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3、婚前一方全額出資,但以另一方名義購買
在這種情況下,全額出資的一方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以婚后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出資的,對其將不利。
4、婚前以雙方名義購房,但是一方出資
如果雙方沒有另行約定,如果將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則另一方的出資會被認為對未出資方的贈與,如果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又無按份共有的約定,該房會被認定為共同共有。如果產權證上明確按份共有,或者雙方有書面約定,雙方按份共有,如雙方結婚不成無法繼續居住,可由一方將產權份額出售給另一方,或由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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