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應注意到立法對約定的對外效力的規定并不完整
現行《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本條僅對婚后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分別財產制時,一方個人對外債務在告知第三人的情況下由其個人財產清償進行了明確,而對約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況下,一方告知第三人了,其...
在訂立夫妻財產協議時,當事人往往會存在以下誤區:
誤區一:夫妻財產協議經過公證才生效。
只要夫妻財產協議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使不經公證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證具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作用和證據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已為有效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可見,公證后的夫妻財產協議,在日后夫妻財產糾紛訴訟的各種證據中,其可信度是較高的,具有特殊的證...
根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1)約定的時間。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2)約定的范圍。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3)約定的內容。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既可以約定...
陳女士與程先生相戀,程先生本身家庭條件殷實,可陳女士家庭條件一般,雙方的背景差距懸殊。程先生的父母很反對兩人結婚,但是程先生卻非陳女士不娶。后來程先生父母提出了條件,要求程先生與陳女士在結婚之前必須簽訂一份書面的財產證明,以及一份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協議,才同意程先生與陳女士結婚。
答應父母要求后,二人辦理了結婚手續,但是兩人的婚姻并不順利,幾年后由于外遇,程先生向陳女士...
2008年2月,周某(女方)與王某(男方)自由戀愛,雙方于2009年結婚,2010年育有一子王甲,后周某辭去工作照顧孩子和家庭。夫妻兩人2012年訂立財產協議,約定:涉案財產中的三套房產歸周某所有(第一套房為王某婚前購買,登記在王某名下,貸款已還清;第二套房為婚后購買,目前正在還貸,登記在雙方名下;第三套房為婚后購買,登記在王某、周某及兩人之子王甲名下),對外全部債務王某償還(包括在銀行的剩余貸款)。
2013年,周...
夫妻財產約定制是指夫妻以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處分、收益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制度。它不僅是調節夫妻財產關系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涉及交易的安全問題。夫妻財產約定制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任何一個離婚案件,在認定財產性質時首先考慮夫妻對財產是否有約定,凡是有合法約定的應以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無效的,...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主體可以是夫妻,可以是即將確立夫妻關系的男女。簽訂的時間可以是在結婚之前,也可以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式應當是書面形式,約定的內容是對結婚后夫妻兩人名下的財產(包括現有的和將來有的)的歸屬問題。
1、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的效力問題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
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雙方的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發生的效力。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是不一致的,夫妻的對內效力是指在夫妻之間發生的法律效力,其中對外效力的比較容易產生爭議和糾紛的。
《婚姻法》規定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舉證...
夫妻財產約定的財產范圍: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