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雙方的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發生的效力。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是不一致的,夫妻的對內效力是指在夫妻之間發生的法律效力,其中對外效力的比較容易產生爭議和糾紛的。
《婚姻法》規定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舉證責任在哪方?
如果婚姻關系當事人約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而第三人明知該約定的,夫妻有關財產的約定對第三人發生法律效力;否則,夫妻雙方的約定對第三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在司法實踐中,“明知”該約定的舉證責任由婚姻關系當事人承擔,而不是由第三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