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過去的司法實踐認為,出租未經消防驗收的房屋,租賃合同一律無效,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還下發《關于未經消防驗收合格而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如何認定其效力的函復》表明該觀點。但是,隨著司法實踐的深入,最高人民法院意識到,已建成的房屋價值較大,且未經消防驗收不等于消防驗收一定不合格,如果將此類租賃合同一律認定為無效,有損經濟效率原則。因此,2009年9月1日實施的《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
(1)承租人使用出租房屋租的方法標準有兩個:
?、偌s定使用方法(首要標準):
A.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使用方法;
B.雙方補充協議約定的使用方法;
C.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使用方法。
②出租房屋性質確定使用方法(次要標準):只有沒有約定出租房屋使用方法的,才能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質確定使用方法。
(2)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質...
1、什么情況下要交房屋租賃違約金?
(1)支付損害賠償金作為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具有最終后置性。
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賠償損失應當是在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及承擔定金責任之后尚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時所應承擔的一種責任。另外,被告對其損失額度具有舉證責任。
(2)定金罰則與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不應當重復計算。
根據“損益相抵”規則,即使一方行為被認定為...
1、什么是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合同法》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解釋》第22條規定,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或者協議折價、變賣抵押的...
1、交付出租房屋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受益。
2、出租房屋保持義務。出租人應當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約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維修義務。出租人應當履行出租房屋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承租人在出租房屋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2)出租人未履行出租房屋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3)因維修出租房...
1、房屋修繕責任
房屋修繕責任是指在房屋租賃期間對房屋自然損壞或人為損壞的維修責任由哪一方承擔的問題。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因此出租人有對房...
1、房屋租賃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家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3)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4)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6)租賃期限;
(7)房屋維修責任;
(8)物業服務、水、電...
1、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添附物的性質
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添附物主要包括房屋裝修物和新增的附屬設備。裝修物是指為使房屋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和使用目的,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而使用的裝飾裝修材料;裝修物之外的其它附屬設備是指增設在建筑物或構筑物上的中央空調、電梯、水、電等服務設施。添附物的性質實際上就是民法理論中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添附物是從物,房屋是主物,添附物因其附合...
1、出租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和用于居住有何不同?
兩者的管理體制不同。用于生產經營的出租房,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對租金等條款有更多協商的自由,而住宅用房則需遵循政府有關的租賃政策。出租房用于生產經營的特征:
?、僮饨饦藴什煌弘p方可以自行商定租金,而不受住房租賃指導價格的約束。
②修繕責任不同:對于房屋的自然損壞,可以在合同中規定由誰負責維修,而不一定由出租人負責維修。
2、要將房屋出租給經...
1、房客裝修出租房要經過房東同意嗎?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擅自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作為出租人,可以要求他們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如果租賃合同有約定擅自裝修可以解除合同,則可以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2、房客對出租房裝修可向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