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則網傳的男子上班28天反而倒欠公司3280元的消息,引起廣大網友們注意。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已經介入相關調查。律師認為,若該網傳的消息屬實,則該公司屬于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據相關媒體報道,四川巴中男子趙某在當地一家賣酒的公司應聘銷售,工作28天后,竟然倒欠公司3280余元。而該公司負責人王某回應稱,趙某應聘后沒有完成發朋友圈考核任務,工作未達標,因此被扣錢并被勸退。網傳的趙某考勤表顯示,該公司的考核標準為,員工需每月發朋友圈50條,少發一條扣50元;每天加微信好友10人,少一人扣10元;朋友圈禁止發除本公司產品外的銷售信息,出現一條扣100元等等。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工作人員表示,用人單位制定合理的獎懲制度可以理解,但是沒有理由出現員工倒欠公司錢的情況。目前,勞動監察部門尚未收到當事人趙某的投訴舉報電話,也未聯系上趙某,通過網傳消息中的照片也暫未確定涉事公司的具體位置。該部門希望趙某能夠主動和勞動監察部門聯系,配合他們推動此事順利解決。
問題1:本案中,公司以發朋友圈作為考核標準,以此進行獎懲,是否合法?
上海勞動律師指出: 本案的事實并不全面和具體,尚不清楚趙某和公司之間是構成勞務關系還是勞動關系。若為勞務關系,則是由提供勞務的一方提供勞務服務,另一方支付勞務報酬,雙方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支付勞務的一方沒有權利對提供勞務的一方設定扣錢的懲罰規定。若為勞動關系,則需要基于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來具體審視,明確用人單位是否將懲罰標準通過勞動合同的方式告知了勞動者。
問題2:本案中,對于趙某最后還倒欠公司錢的現象,如何看待?
律師認為: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的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在構成勞動關系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對勞動者設立相應的懲罰機制。在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承擔相應的賠償,進而可以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但是,在本案中,公司要求趙某完成發布朋友圈的考核任務,否則進行工資扣除。一方面,只有在未完成公司考核任務,從而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情況下,才能扣除公司;另一方面,最終勞動者還要倒貼公司錢,這已然是超出了20%的最高比例,并不合法和合理。
問題3:本案給勞動者帶來什么啟示?
上海勞動糾紛律師提醒到:當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設定不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懲罰機制時,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用人單位不僅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相應的工資,而且還要求勞動者額外承擔賠償的,勞動者此時應當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