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δ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納土地增值稅。普通住宅的具體標準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納土地增值稅;
(3)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免納土地增值稅;
(4)個人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轉讓到所投資企業中的,暫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個人轉讓自有普通住宅的,暫免繳納土地增值稅。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非普通標準住房,經稅務部門核準,凡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免納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δ滿5年的,減半繳納土地增值稅;居住δ滿3年的,按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5)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