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2013年,許某(甲方)與王某(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王某租住許某位于南京市浦口區某小區的一房屋,租賃期限為5年,自2013年9月16日至2018年9月30日,月租金為1100元,每年9月15日前交納一年的租金。
合同第八條違約責任中約定,1、租賃期間內,乙方不得有下列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權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1)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轉借的;……3、乙方擅自房屋轉租、轉讓、轉借的,應支付壹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2015年3月,王某未經原告同意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李某。2015年10月前后王某和許某就房屋租賃問題產生了糾紛,許某認為王某將房子轉租給李某違反了合同約定,故將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原告許某與被告王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被告王某違反合同約定將涉案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李某,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據此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
★合同解除后,被告和第三人應當將房屋騰空返還原告,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并應從2016年2月1日起按照每月1100元支付給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費,原告則應返還被告押金110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許某與被告王某于2013年9月11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被告王某、第三人李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涉案房屋騰空并返還給原告許某。
三、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按照每月1100元向原告許某支付2016年2月1日至實際搬出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費。
四、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許某支付違約金1100元。
五、原告許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被告王某返還押金1100元。
出租人出租房屋時,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好關于轉租的相關問題及違約轉租后果;如發現承租人擅自轉租情況,應及時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同時,提醒租房的人,作為承租人,在簽合同前一定要了解清楚房屋的權利狀態,問清楚出租人是不是房東,這可以通過要求查看房產證來驗證。如果是轉租,則應要求查看原來的租賃合同,了解清楚出租人是否享有轉租權,千萬不能盲目簽下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