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承租房屋的權利,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有權占有,使用承租房屋的權利。 (2)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3)出租人對自然損壞的房屋不依合同履行修繕義務的,承租人可自行修復,費用在租金中抵扣,不足部分
(1)取得承租房屋的權利,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有權占有,使用承租房屋的權利。
(2)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3)出租人對自然損壞的房屋不依合同履行修繕義務的,承租人可自行修復,費用在租金中抵扣,不足部分可行使索賠的權利。
(4)征得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承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5)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轉讓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
(6)租賃期滿,出租人擬繼續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