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5條規定:“以營業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5條和第46條規定,在用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上建成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出租,必須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按該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同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出租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未經批準擅自出租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莫非法收入,并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國家物價局、建設部〔1992〕價費字192號《關于解決在房地產交易中國有土地收益流失問題的通知》規定:“凡未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的,經房地產交易市場由當事人協議出售、出租的城鎮國有土地上的各類房屋(不包括房地產開發公司新建的商品房),均應向出售、出租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按房地產交易建筑面積計收。在房地產買賣中,從超過房產評估價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過房產評估價格1倍以內的按不超過20%收取;2倍以內的按不超過30%收取;3倍以內的按不超過40%收取;3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對出租的房屋,參照以上比例從超過限額標準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體收取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會同建設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