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要租房,就免不了要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為了避免后續的糾紛,我們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當時就應該把一些后續可能出現的問題先約定好,維護自己作為承租人的權益。
一、屋內設施的維修問題
按照《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在當事雙方未約定的情況下,自然損壞的屋內設施應該是由出租方進行維修的。然而現實生活中一些房東為了減輕自己的責任,經常會與房客約定屋內設備出現問題的情況下由房客自行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所以租房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房東是否增加了這一條規定,屋內設備不出問題還好,一旦需要維修,不僅需要花費金錢還需要為此消耗時間,有很多不便。同樣的租金及出租房條件下,盡量選擇租由房東負責屋內設備維修的房子。
二、租房前確認自己的租房用途
一些承租人存在這樣的認識誤區,覺得自己花錢租了房子,具體怎么用就隨自己高興了,實際上并不是這樣。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房東通常會與房客約定好租房的用途。一旦房客擅自改變了房屋的用途,如“住宅改商用”,房東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房客承擔違約責任。這并不是房東的“霸王條款”,而是因為不同的使用方式對房屋的損耗程度是不一樣的,商用的房屋明顯損耗地比住宅要快。所以房客如果租房是為了特殊的用途,一定要在簽訂合同時先與房東協商并將相應內容記錄在租房合同中。
三、口頭約定的內容一定要文字確認
一些租客考慮到后期,房子租的久了,難免會需要對房屋做出一些結構上的變動,在最初簽訂合同的時候就會和房東協商后期自行裝修的事,得到房東的口頭準許,后期卻沒有將該條約定記錄在合同中。這種情況下,如果后期因為裝修出租房的事再起糾紛,就說不清誰是誰非了。所以最好是在一開始就將口頭協商的內容都記錄在條款中固定下來,這不僅針對前文舉例的裝修事宜,為了切實保障權益避免糾紛,任何口頭的協商都應該文字確認。
四、謹慎約定違約金
與房東確認違約金時要考慮到未來情況的變動可能性。如果很喜歡這套房子,想長期租,又害怕后來房東違約提前收回房子或將房子轉賣,可以約定適當增加違約金的數額。但如果對出租房滿意度一般,將來可能會換住處,則最好將違約金的數額定低一些,萬一想要換房,也不必承擔過大的違約金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