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上海的租賃市場迎來高潮。然而,市場火熱的同時其房屋租賃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最近消費者協會也接到過多起房屋租賃投訴,投訴原因主要包括房屋的維修與裝修、租金的交納、租期到期后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再續約等等。
信義房產分析師提醒大家,房屋租賃前應未雨綢繆,出租人和承租人雙方都要將功課做在前面,認真簽署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糾紛層出不窮
李女士近期碰上了煩心事兒,與出租業主戴先生起了爭執。原來,李女士租賃的店鋪到期后,戴先生不愿意再出租給她,想把門面出租給朋友,于是便向李女士收回房屋。而李女士認為,租賃戴先生的店鋪才一年,現在生意初上軌道,搬走的話生意受到較大影響。但由于雙方租賃房屋時對此情形沒做任何約定。所以,戴先生和李女士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搬店當天,兩人言語不合,動起手來,最后甚至驚動了“110”來調解了糾紛。
外地大學生小劉剛剛畢業來滬找工作。在街頭一無名中介處看中一套一居室的住房,見到房主后,房主向其出示了身份證、公有住房租賃許可證的復印件,雙方便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她給付房主半年租金7000元,并向中介支付了300元中介費。但她剛剛居住不到一個月,就被真正的業主王某找上門來要求搬走,原來前面那個人只是王某的一個遠房親戚,冒充房主將房屋出租。小劉去找中介理論,卻發現那里早已改成了小賣鋪了。
承租前考慮周到,認真寫好租賃合同
信義房產業務人員提醒大家,承租人首先要明確出租人是否有權出租房屋。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出示產權證或授權委托書,以證明其有權出租房屋。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遭受損失,承租人還可以到發證機關調查產權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另外,還要明確房屋是否是危房、拆遷房、違章建筑等。
簽訂合同時,租賃雙方當事人都應該對租賃合同給予應有的重視。房屋租賃時,雙方在租房協議中應就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做詳細和具體的約定。除了應具有房屋的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違約責任等常見條款,以下事項也應做出具體明確的約定:
房屋由誰修繕——租賃期間房屋以及內部的有關物品自然老化或人為損壞,由誰負責維修以及誰來承擔維修費;
房屋相關費用由誰繳納——煤氣費、水電費、電話費等由誰負責承擔;
房屋結構可否改變——承租人租賃房屋后,可否對房屋結構進行改變也要說明;
租賃期滿后裝修如何處置——對于房屋的裝修或裝飾物的賠償,出租、承租雙方要予以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