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為您介紹房屋租賃優先購買權訴訟相關法律問題。房屋租賃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案由有哪些?實踐中,有的案由為房屋租賃合同優先購買權糾紛,有的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房屋租賃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如何認定?
1、房屋租賃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案由問題
實踐中,有的案由為房屋租賃合同優先購買權糾紛,有的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主張案由為房屋租賃合同優先購買權糾紛者認為,優先購買權糾紛源于房屋租賃合同關系,無房屋租賃關系,就無優先購買權,故應以房屋租賃合同優先購買權糾紛為案由。主張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者認為,優先購買權糾紛的訴訟請求主要是兩個:一為請求出租人與第三人買賣合同關系無效,二是請求與出租人建立“同等條件下”的買賣合同關系,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房屋房屋租賃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房屋房屋租賃承租人對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房屋房屋租賃承租人的損失,由房屋房屋租賃承租人自己承擔。”可見,后成立的房屋房屋租賃承租權對先設立的抵押權無對抗力,抵押權人實現權利時可以不考慮房屋租賃事實的存在,房屋租賃關系對于受讓人無約束力。同時應當注意,出租人與房屋租賃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有效,由于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致使房屋租賃承租人不能行使房屋房屋租賃承租權的,房屋租賃承租人可以據此主張違約請求權。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2、房屋租賃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問題
審判實踐中,房屋租賃承租人作為原告起訴,有的僅將出租人列為被告,有的將出租人和買受人列為共同被告,有的將出租人列為被告、買受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我們認為應當將房屋租賃承租人與買受人列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