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出租人出賣房屋,或房屋產權發生轉移,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和按租賃合同繼續承租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