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房屋租賃?
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租賃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出租、聯營、承包、轉租等。
2、 房屋租賃為什么要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2011年法定節假日。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二)、房屋的座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三)、租賃用途;(四)、租賃期限;(五)、租金及交付方式;(六)、房屋修繕責任;(七)、轉租的約定;(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九)、不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
3、 哪些房屋不能出租?
《城市房屋租憑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有同意的;(四)、權屬有爭議的;(五)、屬于違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4、房屋租賃應遵循什么原則?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
5、租金構成因素有哪些?
租金構成一般有:折舊費、修繕費、管理費、稅金、利息、利潤、地租和保險費。
6、什么是房屋轉租?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第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行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給他人。
7、房屋轉租有何規定?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第三十一條規定: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聽聽2。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止。
8、什么情況下,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要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 、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 、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9、國家對房屋租賃有什么管理措施?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第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10、誰是房屋租賃市場的管理部門?
建設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局(1988)建房字第170號《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通知》規定:房屋租賃屬房地產交易活動管理的范圍,其交易活動應通過交易所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