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承租方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房屋的位置與用途
房屋座落 市 路 號、面積
用途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從 年 月
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出租房屋月租金 元。承租方需繳納房屋押金 元,簽
定合同時繳納 元,余款在 年 月 日前交清。付款方式為每月繳納租金一次,先交租金后使用,并且于每月的5號前繳納。
第四條 租賃期間房屋修繕
出租方有義務對房屋進行修繕,以保證承租方的正常使用。
第五條 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變更
1.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出租房屋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
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在同等條件下承租方有優先購買權。
2.承租方將租用房屋轉讓給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須事先征
得出租方的同意并重新簽定房屋租賃合同。
3.合同屆滿,租賃雙方及時辦理清結。承租方如需繼續承
租,應提前 個月與出租方協商續租事宜,原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續租優先權。
第六條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承租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合法經營。
承租方對自己經營中發生的責任獨立承擔,出租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在租賃期間所發生的水、電、衛生等各種費用均由承租方
自行承擔。
3.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若確因經營需要進行裝修改變,需經出租方同意后方可進行,且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4.若一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需提前 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經協商一致后方可進行。
第七條 合同終止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應及時如數補交外,還應
按月租金的 %支付違約金。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超過 個月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
2.承租方擅自將房屋轉讓給第三方承租使用,出租方有權終止本合同,承租方并需給付出租方違約金 元。
3.承租方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造成承租房屋毀壞的,應負賠償責任;承租方并需給付出租方違約金 元。
4.承租方擅自終止合同,應支付賠償出租方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 免責條件
1.租賃期間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毀損和造成承租
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租賃期間,如因市政建設拆遷,該合同自行解除,雙方均
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其它約定事項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合同雙方各執貳份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出租方代表: 承租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