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一般義務
8.1 承包人的一般責任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細心和勤勉,對工程進行設計(如在合同中有規定)、施工并完成工程和維修缺陷。承包人應根據合同規定或根據合合理推論,提供為設計、施工、完成工程并維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無論是臨時性的經常性的)監工、勞務、材料、機具、承包人的設備及所有其他物品。
8.2 現場施工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應對整個現場施工和施工方法的適用性、穩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負責。但規定,除了在下文中寫明或另有協議外,承包人對永久性工程的設計或規范或對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范不負責任。如果合同明文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即使有工程師的批準,承包人也應對這部分工程全面負責。
8.3 錯誤的通知
承包人應將其在審閱合同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設計或技術規范中的任何錯誤、遺漏、誤差和缺陷及時通知工程師。
9.合同協議書
如被邀請簽約時,承包人應同意簽訂并履行按照本條件所附格式(如有必要對其進行修改)的合同協議書,該協議的擬定與簽訂費用由業主承擔。
10.1 履約保證金
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28天內為其適當的履行合同向業主提供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可用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或契約擔保等形式,由承包人自行選擇,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入表中對履約保證金所占合同價的百分比作了規定;
(a)銀行保函或備用信用證應由下列銀行開立: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的一家銀行;
(2)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營業的一家往來銀行;或
(3)為業主所接受的外國銀行通過中國銀行,或
(b)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供一份契約擔保,或由一家外國保險公司或擔保公通過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提供。
10.2 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
履約保證金的有效期限應截止到承包人根據合同履行并完成了工程施工及缺陷維修期結束。
在根據62.1款發出缺陷責任證書以后,不應再對履約保證金提出索賠,并發出上述證書后的14天內應將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
11.1 現場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標書前,業主應向承包人提供由業主或業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調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條件資料。承包人應對這些資料的解釋自行負責。在承包人提交他的標書之前,應被認為已視察和檢查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以及與之有關的數據,并對下列內容表示滿意(指在可能的范圍內對成本及時間的考慮):
(a)工地的形成及性質,包括地表以下的條件;
(b)水文和氣候條件;
(c)為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范圍和性質;
(d)進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并且,一般還應認為承人已取得有關諸如下述可能對其投標有影響或起作用的風險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
承包人應被視為其投標書是建立在上述由業主提供的資料及承包人對現場的視察和考察的基礎上的。
11.2 數據資料的獲取
根據第11.1款規定由業主提供的數據資料應認為將包括(如果有的話)合同他條款中所列出的數據資料,在本條件第二部分“專用條款插人表”中應列明由業主提供這些數據資料的地點,查閱這些數據資料不應收取任何費用,承包人在交納一定的復制費用后可得到這些數據資料的復制(印)件。
12.1 投標書的完備性
承包人應被認為已對標書和工程量清單中所寫明的單價和價格的正確性及完備程度十分滿意。除在合同中另有規定外,工程量清單及標書應包括所有根據合同規定的義務(包括有關貨物、材料、設備及服務的提供及暫定金額下的意外事故費)及所有為正確施工、完成工程并維修缺陷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宜。
12.2 不利的外界障礙和條件
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現場遇到了氣候條件以外的實際的障礙或不利條件,這種情況在承包人看來是有經驗的承包人不可預見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工程師并抄報業主。在收到這一通知時,如果工程師認為這種障礙或情況不可能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合理預見時,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后,工程師決定:
(a)根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
(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況時所引起的費用,這筆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并將上述決定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做出這一決定時,工程師應考慮所有由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有關指令及有無工程師具體指令時,承包人采取的可為工程師接受的任何適當合理的措施。
13.工程應符合合同規定
除由于法律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的情況外,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工程缺陷,達到使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應嚴格遵守與執行工程師就涉及或有關該項工作的任何事項所發出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寫明與否。承包人應只接受工程師的指令,或按第2款的規定接受工程師代表指令。
14.1 應提交的進度計劃
承包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日后的28天內,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施工進度計劃以征求其同意,進度計劃的格式和細節應符合工程師的合理要求。不論何時當工程師要求時,承包人還應以書面形式將其為工程施工而擬采用的方法和安排的總的概述提交工程師,以供參考。
14.2 進度計劃的修訂
承包人應每三個月對進度計劃進行一次修訂,其中包括:
(a)已制定的每月預計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
(b)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如果工程師隨時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已取得批準的最新進度計劃不符合時,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訂后的計劃,以確保工程在工期內竣工。
14.3 須提交的現金流動估算表
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28天內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作為參考的詳細的季度現金流動估算表,此現金流動估算應為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支付金額。并且如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每季度對現金流動估算表進行一次修改。
14.4 承包人不能免除職責
提交給工程師并得到其同意的進度計劃以及提供總說明和現金流動估算表,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所應負的任何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