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人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大部分人習慣在涉及較大數額錢財時簽署協議。但即使如此,因為合同帶來的民事糾紛還是層出不窮。
浙江義烏的鮑先生曾與其公司簽署了一份協議,但因為鮑先生在書寫協議時多加了一個“后”字,竟然給其帶來了高達百萬的虧損。即使其將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卻仍駁回了鮑先生的上訴。
2005年鮑先生承包了某公司的廠房建設工程,后因各種原因,該工程未實際開工建設。鮑先生曾繳納了100萬元的保證金,而該公司也同意于2013年8月15日退還鮑先生保證金100萬元,至于這期間產生的利息,該公司答應按月利率0.7%計算。雙方為此簽訂了一份協議,具體內容是:“如在2013年8月15日前無法歸還,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支付利息”。
然而到了約定的時間,該公司卻仍未還款,于是鮑先生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返還保證金并從并遵從協議計付利息。該公司同意返還保證金卻拒絕按鮑先生的要求支付利息,雙方就此展開爭執。
對于協議中:“按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后”,鮑先生認為,應當是從2005年起就開始按四倍利率計算。該公司則認為,根據該協議應當從2013年8月15日后按四倍利率計算,之前的利息應當還是按月利率0.7%計算。
法院審理后認為,應當是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這一時間以后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因此法院最終沒有支持鮑先生的訴求。
上海公司法律師提醒:中國文字博大精深,一字之差,差之千里。人民法律素養提高懂得簽署協議是一種進步,但在簽署協議時,不能因一時疏忽而使協議內容存在字面歧義。雙方在簽署協議時一定要請有經驗的律師草擬或檢查協議。
本案中涉及的協議中協議中,“后”字應當按“之后”理解,“之后”在《新華字典》中的含義為在某時間以后,因此對合同中的這句話的理解應當為:在2005年至2013年8月15日這一時間以后的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