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房地產業的迅速發展,房屋租賃市場日趨活躍,但隨之也帶來不少有關經營房屋租賃的糾紛。昨日上午,市南法院在珠海路街道海口路社區黨員活動室開庭審理了一起經營房屋租賃糾紛案件。案件中,承租人朱女士與出租人王女士就合同終止后,定金是否雙倍賠付產生矛盾。截止到今年9月,市南法院共審理了 300多起相關案例,同期與去年增加了近三成,案件的矛盾點多集中在房屋自身存在問題、裝修費用的劃分以及定金返還等方面。
案件1收定金又解約賠償5000元
朱女士在香港中路附近看中了一處房,想要租下來做生意。在與出租人王女士洽談后,最終以每年10萬元的價格承租下來,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給了王女士的妹妹8000元定金。但正當朱女士準備進貨開始做經營店鋪時,卻接到了王女士的電話,對方稱房屋不想出租了。于是朱女士要求王女士按照法律規定返還自己雙倍定金,卻遭到了王女士的拒絕。最終,朱女士將王女士告到了市南法院。
審理過程中王女士表示,之所以提出違約是因為雙方之前約定的定金為2萬元。但是在收定金當天,因為自身有事才委托妹妹去替收。但具體收多少錢其妹妹并不知情,并在此情況下與朱女士簽訂了合同。王女士認為,定金沒有按照原定的數額繳納,因此就不再出租房屋,過錯不在自己。最終經法院調解,王女士返還朱女士定金8000元。按法律規定,簽合同的一方若不再履行合同義務,應當予以雙倍返還定金,王女士還要再賠償朱女士8000元,但考慮到王女士患有重病,經濟狀況困難,賠償款減少3000元。
案例2房屋驗收不合格合同無效
劉女士與朋友準備開一家水果鮮榨店,考察市場后,最終決定將店鋪的位置定在了大學路上。正巧附近有一間20多平方米的店鋪出租。于是劉女士找到了店鋪的出租人,經過商議,最終以每年18萬元的價格租下了。雙方簽訂了租房合同,租賃期限為2年,交房時間定在了3月31日。臨近交房的日子,劉女士也在等著出租人打電話,通知自己去拿鑰匙。但是眼看日子一天天臨近,劉女士卻始終沒有接到電話。
于是劉女士就給對方撥打了電話,卻被告知房屋因為消防未能驗收合格所以不能按期交房。但對于劉女士而言,早在半個月前,為了開業她已經在南方定好了水果以及一些簡單的店內裝飾品、工具等,這些東西將在29日左右運到青島。如果不能按時開業,這些水果很有可能會腐爛。多次商議后,出租人表示可以在 10天內將鑰匙交給劉女士。但是就算劉女士拿到鑰匙,因為消防未能驗收合格她依然不能辦理營業執照。劉女士向對方提出了解除合同,但遭到了對方的拒絕。最終劉女士將出租人告到了法院。后經法院審理,支持劉女士的訴求,解除合同,對方賠償劉女士因不能正常開業造成水果腐爛的損失共800元。
案例3承租又退出裝修費難免單
魏女士在福州路附近按照年租金12萬元租了一間門頭房用于銷售服裝,在接到房子后,為了能讓店面更好看,魏女士又花了9000多元裝修房子。最初,魏女士的服裝店經營得還算不錯,每月能有1.5萬元的收入。但日后因經營不善,服裝店開了不到半年,魏女士連每月1萬元的房租費用都掙不出來。資金緊缺使得魏女士連著3個月沒有給房東趙先生繳納房租。在反復催繳房租無果的情況下,趙先生將魏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與對方終止合同,對方繳納拖欠的3萬元房租。
在法庭上,魏女士表示,可以還給趙先生3個月的房租,但是先前用于店面裝修所花費的9000多元錢,也應折一部分返還給自己。最終法院判定,因魏女士違約在先,應當自行承擔所出現的損失,因此裝修的所有費用全部由魏女士自己承擔,并交還拖欠趙先生的3萬元房租。
“定金”“訂金”請看清
市南法院民事審判一庭的法官許楓表示,想要避免這類經營房屋租賃的糾紛,首先承租人在租房子之前,務必要確定一下房屋的所有權,讓出租方出示房產證,若對方是“二房東”,那一定要看對方同房主簽訂的一手租賃合同,防止出現期限到了被房主趕出去的情況。同時,檢查房屋的質量,以備因房屋質量所產生的租賃糾紛。其次,在房屋裝修過程中,一定要保存好各類票據。一旦出租方違約,可根據出具的裝修票據提出相應的賠償。許楓表示,因“定金”、“訂金”兩個詞產生的房屋租賃糾紛并不多,但也提醒有出租或承租意愿的市民,合同中出現“定金”一詞,一旦一方提出違約要求,過錯方需向對方支付雙倍定金賠償,在法律中帶有懲戒意思。而“訂金”只是口頭上的約定,法律不支持雙倍訂金賠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