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過房東同意,擅自轉租店面,不僅需要支付大量的轉讓費,還有可能擔負著不能與房東續租的風險。
2010年7月6日,江西省上高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因房屋擅自轉租而引發的返還財物糾紛,判決由被告朱某將店面交付給原告李某,并賠償占用店面期間的費用2000元。
2009年年底,承租人黃某在未經房東李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即將到期的店面轉租給朱某,而朱某在轉讓店面時僅聽憑第一承租人黃某的一面之詞以為房東已經同意,并未通知房東。在房屋租憑期已滿后,房東要求收回店鋪,而朱某卻已經支付了遠遠超出租賃費的轉讓費給黃某,當然不情愿交出店鋪希望能繼續經營,故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收回店面,并由朱某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合同到期后,房東對于自己的財產當然有處分的權利,而朱某在轉讓店面僅聽憑第一承租人黃某的一面之詞未通知房東,故對其損失自己應承擔責任。故法院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