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將租來的房屋再行轉租,這種“二房東”在房屋租賃市場并不少見。今日海淀法院通報,“二房東”葛某就因私自轉租房屋騙取房租被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
2011 年4月,被告人葛某承租了房主劉某的房屋。2013年3月,葛某在房主不知情的情況下,以遠低于承租價格的月租金與被害人王某簽訂合同,將房屋轉租給王某,并編造虛假事由以提前交房租的名義騙取王某3.1萬元。后房主劉某發現并收回房屋,王某無法繼續租住,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據承辦法官介紹,并不是所有二房東私自轉租房屋的情況都會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承租人按時把房租繳納給房主,則只是因租賃合同而產生的民事糾紛,不會構成犯罪。而本案的關鍵在于,被告人葛某通過轉租房屋的方式騙取了被害人王某的房租,葛某在房屋可能被隨時收回的情況下又“空手套白狼”,收了王某3萬余元,且未將房屋原租金交給房主,最終導致了王某無法居住、房租損失的危害后果,顯現了她非法占有該部分房租的主觀故意,最終被認定構成了合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