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江某以戶主身份謊稱出租房屋,實質是以自己承租的房屋轉租給他人為噱頭,詐騙了被害人段某7800元。近日,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當庭宣判了這起詐騙案,江某一審被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2013年2月底,被告人江某承租了長沙市岳麓區某小區的房屋,租房協議約定江某租住該房屋一年,房租每三個月繳一次,該房屋不得轉租。2013年5 月底,被告人江某無錢交付房租,也不想再繼續承租該房屋了,卻產生了“假租賃騙錢”后跑路的邪念,遂在網上假借戶主的名義發布了該房屋的出租信息,意圖將承租房屋出租騙錢。被害人段某上網看見招租信息后,即與被告人江某聯系看房,并要求江某提供房屋產權證明。而江某則以房屋正在辦理過戶手續為由推脫,為了騙取被害人段某的信任,江某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和醫保復印件作為擔保,租房心切的段某信以為真,遂不再細究。江某以此方式先后三次騙取被害人段某押金及每一個季度的房租等共計人民幣7800元,江某直至入住房屋到物業公司辦手續時才得知江某并非該房屋的真實戶主。得手后,被告人江某一直逃避歸還所騙資金。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江某被抓獲歸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隨即被告人江某的家屬向被害人段某退賠了全部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符合我國刑法有關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家屬退賠了受害人全部損失,分別符合刑法規定的法定從輕情節及酌定從輕情節。遂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官提醒:簽訂租賃合同應當查驗租賃物產權信息,確認出租人對租賃物擁有所有權;簽訂轉租合同的應當征得租賃物產權人同意。不能提供產權證明的租賃物最好不要租賃,以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