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某市長天食品超市是一大型國有連鎖店,由于市場競爭激烈經營狀況不佳,于1999年決定將超市所有的企業房屋出租給一個個體咖啡屋使用,雙方定立了租房協議,咖啡屋依協議交納了房租,租期從99年5月起為期三年,以后長天食品超食的經營每況愈下,于2000年2月決定
【問題】 某市長天食品超市是一大型國有連鎖店,由于市場競爭激烈經營狀況不佳,于1999年決定將超市所有的企業房屋出租給一個個體咖啡屋使用,雙方定立了租房協議,咖啡屋依協議交納了房租,租期從99年5月起為期三年,以后長天食品超食的經營每況愈下,于2000年2月決定將該房屋出售,由于考慮到咖啡屋規模小,房屋售價高,便沒有詢問咖啡屋是否購買,商場在其他單位的協助下將該房屋買給天華房地產公司,并辦理了過戶手續。天華公司于2000年5月持房產證要求咖啡屋騰房,咖啡屋認為其對承租的房屋有優先購買權,長天食品超市沒有征求其同意便把房子買給別人是無效行為,因此拒不騰房雙方對此事無法協調解決,天華公司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
【解答】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關系,一是咖啡屋與商場的房屋租賃關系,二是天華公司與商場的房屋買賣關系,依據我國《民法通則》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意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故本案中長天食品超市在沒有通知咖啡屋的情況下便將房屋買與天華公司的行為應屬無效。咖啡屋有權繼續使用該房屋。因此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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