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內容 我姓田,是海淀區某幼兒園的一名老師。為了上班方便,我在幼兒園附近的某小區里租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子,并與房主陳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陳某將其所有的房屋租給我使用,租期3年,從2004年5月起到2007年5月止,月租金1 200元,半年一付。合同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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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姓田,是海淀區某幼兒園的一名老師。為了上班方便,我在幼兒園附近的某小區里租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子,并與房主陳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陳某將其所有的房屋租給我使用,租期3年,從2004年5月起到2007年5月止,月租金1 200元,半年一付。合同簽訂后,我便住進了該房屋。
2005年4月一天,房主陳某帶著他的弟弟來看房,告訴我他即將出國, 已經把該房屋贈給其弟,并讓我將日后的房租交給他的弟弟。此后不久,陳某的弟弟便找上門來,聲稱該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至自己名下,現在他要使用該房屋,讓我搬出去。我認為,自己與陳某簽訂的租約尚未到期,堅持拒絕搬出該房屋。
請問: 陳某在出租期間將該房屋贈給其弟,我還可以繼續租住該房屋嗎?
律師專線解答
田小姐,您是否可以繼續租住該房屋,關鍵就在于您和陳某之前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在租賃期內,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將自己的房屋贈與給他人。這里所說的贈與,指贈與人一方自愿把自己所有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所有。而根據我國《合同法》第 229條規定: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同時,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第1款也規定: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因此,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不因贈與等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而終止,承租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房屋贈與后,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可繼續租用該房屋至租賃合同約定的租期屆滿。
在這一事件中,雖然陳某的弟弟已經合法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但是原業主陳某與您簽訂的租賃合同將在您與陳某的弟弟之間繼續有效,陳某的弟弟必須按原租賃合同繼續履行合同,您在原租賃期限內有繼續租住的權利,直到租賃合伺約定的期限屆滿為止。
癥結所在
本問題的癥結在于咨詢者對贈與以前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這一問題不了解。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出租人將房屋贈與他人后,承租人也應按原合同的約定向受贈人交納租金,以確保房屋所有權人獲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