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約到期,原承租人要求續租,但出租人不愿意,怎么辦? 租約到期,承租人要求續租,而出租人則要求合理變更原租約條件。如原租金過低,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棄優先承租權,出
房屋租約到期,原承租人要求續租,但出租人不愿意,怎么辦?
租約到期,承租人要求續租,而出租人則要求合理變更原租約條件。如原租金過低,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參照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實際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棄優先承租權,出租人即可與別人建立租賃關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這些合法的條件,應另訂租賃合同;將新條件寫進去,將原已屆滿的期限換寫為新約定的期限,并向鑒證機關登記。
租約到期后,如果出租人沒有提出新的條件,承租人按原租約繼續交租又被其接受,則視為租賃關系延續,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賃關系,出租人沒有正當理由時,不得終止。
租約到期后,如果出租人因自住需要,不愿意繼續出租,未訂立續租合同,則承租人就應將房屋返還出租人。
如果承租人在當地政府規定的或雙方約定的時期內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人應當給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時間,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并有道義協助承租人找房。承租人也應按期騰房。
如果承租人不積極找房和按期騰房,出租人有權在當地政府許可范圍內提高房租。當承租人有房可遷而拒不騰房時,出租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其搬遷并令其交占房期間的房租。
編輯:田迎娣 來源: 房地產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