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有房屋租賃,出租人必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的其他證明文件,承租人必須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房證明和身份證明、(法人單位介紹信)。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承 租人必須持有身份證明。 (2)機關、團體、
(1)公有房屋租賃,出租人必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城市人民政府規定 的其他證明文件,承租人必須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房證明和身份證明、(法人單位介紹信)。私有房屋出租人必須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承 租人必須持有身份證明。
(2)機關、團體、部隊和企事業單位不得租用或變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須租用時,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3)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死亡、租賃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繼承原租賃關系的,出租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4)共有房屋出租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承租權。
(5)租賃期限內,房屋所有人權人轉讓房屋所有權,原租賃協議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