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熱線內容
我姓霍,是北京的一名出租車司機。兒子上大學時,我和妻子就在東方家園為他買了一套二居室的房子, 以備他日后結婚成家用。兒子很出息,大學畢業后讀了MBA,然后在上海找了份年薪幾十萬的工作,并在上海購置了房產,這樣東方家園的這套房子就閑置了下來。我和妻子經過商量決定把它出租出去,以獲取租金。
2007年5月,通過中介我們找到一對來北京“淘金”的黃姓夫妻。夫妻二人善良純樸,我們準備和他們簽約,就在我們簽約時,兒子打來電話說,讓我們出租房時要小心騙子,讓我務必檢查他們的證件。我覺得兒子說的在理,于是向他們提出要檢查證件,誰知二人馬上變臉,說我又不是公安局的人憑什么檢查他們的證件。
請問:我作為出租人可以檢查承租人的證件嗎?
律師專線解答
霍師傅,您在出租自己的房屋時不但應當檢查承租人的證件,而且還不能將房屋租給沒有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您要求檢查黃某二人的合法證件是您履行治安職責的行為,符合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根據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7條的規定:“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承租人;......(3)對承租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或者主要經濟來源,服務處所等基本情況進行登記并向公安派出所備案;......”據此,您不僅要檢查承租人的證件,還必須登記承租人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等基本情況,并向公安局派出所備案。黃某夫婦二人屬于外來人員,您還需要帶他們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并辦理暫住證。如果發現他們夫妻可能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您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報告。
癥結所在
本問題的癥結在于咨詢者對出租人是否應檢查承租人證件這一問題不了解。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俗話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時必須詳細了解承租人的情況并及時在公安機關登記,同時還要保證房屋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確保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法律鏈接
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