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老板租下門面房打算開店,萬事俱備后,卻不料門面竟因有禁業規定,不能辦餐飲店。為此,辦不出營業執照的老板陸女士便將房東李先生告上法庭。日前,南匯區法院判決雙方接觸租賃協議,房東李先生給
小老板租下門面房打算開店,萬事俱備后,卻不料門面竟因有禁業規定,不能辦餐飲店。為此,辦不出營業執照的老板陸女士便將房東李先生告上法庭。日前,南匯區法院判決雙方接觸租賃協議,房東李先生給付陸女士裝潢補償款3.5萬余元并返還陸女士已付租金1.75萬元。
2006年9月,陸女士向李先生租借房屋想開飲食店,李先生將一間建筑面積115.02平方米門面房(含樓上)出租給陸女士使用,租賃期為三年。簽好協議后,陸女士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以飲食用途予以經營使用。
沒想到的是,在辦理營業執照時,陸女士卻遇上了麻煩。原來,李先生的房屋雖屬商業用房,但因位于居民住宅樓,被環保部門規定不得開辦產生油煙污染的飲食服務項目。因環境評估未能通過,辦不出營業執照,陸女士認為,李先生明知房屋有營業限制,卻未加以告知,便將他告上了法院。
庭審中,陸女士認為,李先生作為房東理應知道該房不能從事餐飲業,而未明確告知,卻將房屋予以出租,從而使自己造成大損失,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要求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并判令李先生賠償其損失17.5萬元。李先生則認為,雙方協議并未約定房屋用途為餐飲,僅約定作為店鋪使用,至于陸女士用于何用途是她的事而與己無關。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駁回陸女士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先生的租賃房雖屬商業用房,但因位于居民住宅樓不得開辦飲食服務項目,應視為李先生是知道該限制性規定。由于其未明確告知陸女士,因此存在締約上過失。據此,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解除;陸女士將廚房設備等財產自租賃房內搬離,將租賃房歸還給李先生;李先生給付陸女士裝潢補償款3.5萬余元,裝潢財產歸李所有;并返還陸女士已付租金1.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