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房產證的房屋是不能出租的,產權證是房屋的權屬證件,沒有產權證就無法證明房屋的法律關系,從而就沒有房屋租賃的法律基礎;共有的房屋未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以及產權不清,權屬有爭議的,屬于違法建筑的房屋也不能出租;另外,如果該房屋不符合安全標準,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或已經設置抵押房屋所有權的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屬于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房屋,那么就不能出租。如果經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裁定、決定查封的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同樣不能出租。
此外,還有需要注意的問題,未經綜合驗收、新建的房屋不能租。有的開發商或房屋所有人急功近利,甚至將未經綜合驗收部門驗收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這樣做一是違反國家法規,二是對承租方安全造成威脅。對于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房屋繼承人應當按《繼承法》的規定,辦妥房屋繼承過戶手續后,方可出租該私有房屋。
參考法條: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