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前,他向租賃戶借了4000元,承諾條件是不要房租,對方也不收他的利息,并約定3年后一手交房一手還錢。11年后,他發現自己的房子成了租賃戶的。為討回房產,他幾次官司都敗訴了。本月9日,經檢察院抗訴后,該案在市一中院再審。
周某華今年79歲。1985年,他因生意失敗,便與朋友之女劉某英簽下房屋租賃合同:由劉某英借給他4000元錢,并約定3年還完,條件是把他家底樓租給劉某英,雙方既不算利息也不算租金。兩人還約定,3年后周某華如果還不出4000元錢,整個兩層樓的房子就歸劉某英所有。
之后,周某華帶著生病的妻子和4歲的兒子去了云南,一邊擺攤糊口,一邊為妻子治病。直到1996年12月,周某華才回到老家。此時房主變成了劉某英,他的戶口也被注銷了。
兩人打起了討房官司,他發現了很多荒唐事:劉某英不僅成功地以逮捕名義注銷了他的戶籍,還背著他在既無房屋產權證,又無相關公證文件的情況下,將兩層樓的產權過戶到她名下——早在1985年10月14日,也就是租房合同簽了10天后,劉某英就以周某華的名義登報發布房管證遺失聲明,還給沒有工作單位的周某華捏造了一個單位“沙坪壩街道印刷廠”,并以該廠名義偽造了一份證明:周某華同志因調入貴州工作,將私房出售給劉某英,價格貳千元正。
就這樣,離3年的還款期還遠遠未到,劉某英就用偽造“出售房屋協議書”等手續的非法手段,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房產過戶,并順利取得產權。
據了解,周某華原來這幢房屋,目前價值在20萬元左右。劉某英對此說,當年她才22歲,當得知周某華帶著4000元錢跑后,她就慌了神,只有把房子占到起,他才會還這筆錢。
律師說法
協議抵押有效但她太急了
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重慶冠中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孫濟華認為,當年周、劉二人的房屋租賃協議應屬有效合同,設定抵押權應當有效。劉某英正確的做法是:如果三年到期,周某華沒有出現,可以向法院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孫濟華律師提醒市民,在購買房屋、辦理過戶手續時應當備齊雙方戶口、身份證、購買合同等手續及相關證件,最好是由市民親自到房屋產權局辦理。在租賃過程中,保護自己的房屋產權等相關證明材料;市民應當每隔一兩個月到房管部門查閱自己房屋的產權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