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家租住在寶安的于小姐遇到了一件煩心的事。她說半年前她和房東簽定了一份租賃合同,規定每月初向房東交房屋租金。可最近由于家里發生了一些事,用了不少錢,而影響了這兩個月的房屋租金。現在,對方多次找她要她付錢,否則就要直接到她家搬東西。
她一時不知該如何辦才好,她想問的是如果房東這樣做,會不會是侵犯了她的財產權?
針對于小姐反映問題,記者走訪了有關法律界人士。這位法律界人士說,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我國民法通則也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我國合同法也有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基于以上法律規定,于小姐不付租金,對方是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租金和由此給他造成的損失。但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國家保護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不受侵犯,公民在行使權利時不能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權利。所以,房東不能去于小姐家搬東西,否則是侵犯其財產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