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個人出租房屋的手續和稅費
近年來,個人出租房屋的行為越來越普遍,那么,按照規定出租人應辦理哪些手續、繳納哪些稅費呢?
一、首先,出租人應擁有房屋的產權和租賃證。如果是公房,承租人必須經過產權人(單位、房管所等)的同意,方可出租。否則視為“公房私租”,這也是北京市近來清理整頓租賃市場的重點。
二、有關手續。出租人應攜帶房屋所有權證、房產共有權證、身份證和租賃合同等有關資料到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租賃備案,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并持《房屋租賃許可證》到當地派出所辦理《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及出租房屋標牌。承租人如是外埠人員尚須到所在地街道派出所辦理“進京暫住證”。
三、有關稅費。
1.房產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
(以上兩稅凡經房管部門備案并執行規定租金標準的,可暫免繳納。)
3.營業稅。
按租金收入的5%繳納。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征。
4.城市建設維護稅。
納稅人所在地在東城、西城、崇文、宣武范圍內,以及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門頭溝、燕山六個區所屬街道辦事處管理范圍內的,按營業稅的稅額的7%計征。納稅人在郊區各縣城、鎮范圍內的,按營業稅的5%計征,其余地區稅率為1%。
5.教育費附加。
按營業稅稅額的3%計征。
6.印花稅。按租金的千分之一貼花。
7.個人所得稅。
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應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費用后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稅;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均為20%。
舉例而言,海淀區一套二居室,月租金2000元每月,租期1年,應繳納稅費為:
營業稅100元每月,城市建設維護稅每月7元,教育費附加每月3元,印花稅共24元(均攤每月2元),個人所得稅240元每月,個人凈收入為1648元每月。文浩
單位未交清取暖費的公房能買嗎?
問:我曾是某印廠一名普通工作人員,1994年分得一套公房,1996年調離印廠到一家出版社工作。最近,我想買下一直承租的公房,因出版社效益不好,欠了一年取暖費。原印廠以我已經調離和取暖費未交清為由不予出售。請問有沒有這方面的政策規定?
西城讀者袁江
答:
根據北京市房改辦和房地局1998年5月29日下發的《關于共有住宅樓房出售中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98)京房改辦字第149號文件第三條明確規定:1.各單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時,在售房對象、售房價格和折扣政策等方面,對本單位職工與外單位職工必須一視同仁; 2.申請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所在單位應按規定及時繳納所承擔的供暖費等項費用。房屋產權單位不得以其拖欠供暖費等項費用為由,拒向承租人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在售房方案中需寫明上述政策,否則,各級房改部門不得批準該售房單位的售房方案。
另據10月18日北京市房改辦發布的文件(99)京房改辦字第129號,除4種不得出售的房屋外,所有可售公房的產權單位,均應向提出購房申請的承租人出售現租住的公房。
根據以上規定,原單位不得拒絕向你出售現承租的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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