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89)司法公字第024號《關于辦理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以及外國人房屋產權事宜中如何確認公證文書效力的通知》的規定,居住在與我國有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外籍華人,在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公證或認證證明;居住在與我國有外交關系國家的外國人提供的當地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根據領事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華僑、外籍人以及外國人在與我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辦理的公證文書,原則上需經該國外交部及與該國和我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香港同胞須通過我國司法部委托的有關律師辦理公證文書;澳門同胞須通過澳門南光公司等我國司法部指定機構辦理證明文書;臺灣同胞在臺灣公證機關辦理的公證文書可作參考,視情況予以采證。
如租賃當事人為外國大使館、領事館、商務代表機構,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廣州市利用外資經營房地產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應通過廣東省外事辦公室辦理。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