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上海市政府第1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將于10月1日起施行。在今天舉行的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顧長浩介紹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主要內容。《辦法》的規定將更加注重出租房的安全問題,不合規的房屋將不得用于出租。
顧主任表示,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必須符合兩方面的規定:一是要求出租房屋的結構及附屬設施應當安全,牢固,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二是,明確了違法建筑、危險房屋、改變用途的房屋以及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房屋等,不得用于出租。
顧主任介紹道,《辦法》在加強承租人利益的保護方面也有新舉措。針對以往出租人隨意調整房屋租金的現象,《辦法》對出租人在約定和調整租金的時間作了適當的限制:租賃期限為1年或者1年以下的,出租人應當一次性確定租金;租賃期限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調整1次租金。其次,《辦法》規定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出租人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最后,顧主任提醒廣大市民注意,租房時要注意登記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備案。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合同登記備案。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訂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為辦理。這樣將有利于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便于相關部門管理。
東方網7月13日報道:在今天舉行的市政府新聞發布會上,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顧長浩介紹了10月起施行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主要內容。《辦法》明確了居住房屋的“最小出租單位”,以解決群租問題導致的不良影響。
一直以來群租因其價格低廉而被很多租房的市民所喜愛,然而近幾年來,房屋租賃市場中卻頻頻暴露出群租問題。比如群租不但導致破壞房屋結構、損害房屋安全、影響相鄰關系的不良后果,而且給居住小區的環境治理,治安、消防等社會秩序管理帶來了安全隱患。
針對這些情況,《辦法》做出了新的規定。明確了“最小出租單位”,規定必須以一間原始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同時強調不得分隔搭建出租或者按床位出租,也不得將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等出租供人員居住。《辦法》同時明確“最低人均承租面積”,即以一套住房中居住空間為基準,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并規定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用作單位的集體宿舍。
顧長浩介紹,《辦法》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提出了新要求:其一,將代辦租賃合同登記備案作為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一項法定義務;其二,對于不符合本規章規定的居住房屋租賃業務,明確不得提供經紀服務;其三,不得對租賃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賺取差價;其四,對于承租其居間、代理的居住房屋的,明確不得收取傭金。
物業服務企業方面,《辦法》也提出新要求,明確了向管理部門報送物業管理區域內居住房屋租賃情況的義務,規定了發現租賃當事人、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而及時勸阻、制止和報告的義務。
最后,顧長浩指出,為了進一步完善居住房屋租賃制度,推動租賃市場健康發展,《辦法》規定了代理經租制度。鼓勵專業代理經租機構按照委托合同約定,出租居住房屋,獲取收益。具體規定,將由市房屋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