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常德市城鎮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常德市城鎮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常德市城鎮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常德市城鎮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
常政發〔2008〕1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德山開發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西湖管理區、西洞庭管理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現將《常德市城鎮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常德市城鎮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湖南省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條例》和國家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制鎮的房屋租賃。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賃關系終止后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的行為。
第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房屋租賃行為:
(一)將房屋內的場地、柜臺、攤位出租給他人使用的;
(二)以合作聯營、入股經營等名義將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或共同使用但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收益的;
(三)將房屋或房屋內的場地、柜臺、攤位一定年限的使用權以經營權買斷方式提供給他人的。
第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房屋租賃當事人應遵守國家法律,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五條 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物價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房地產管理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依法登記備案并取得房屋租賃登記手續的房屋租賃行為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七條 房屋租賃的雙方當事人應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租賃合同依法變更或解除、終止的,租賃當事人應在合同變更或解除、終止之日起10日內到登記備案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
第八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時,當事人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臨時建(構)筑物報建審批文件;
(二)當事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三)書面租賃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資料:
1.出租委托代管房屋,應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2.出租共有房屋,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3.出租抵押房屋,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4.承租人為境外人員的,應提交公安機關簽發的居留證件。
第九條 對符合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條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登記備案申請之日起10日內予以登記,并向房屋租賃當事人頒發房屋租賃登記證明。
第十條 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利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應懸掛在房屋醒目位置。
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登記證明。遺失房屋租賃登記證明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