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成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成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政府令第140號
《成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9月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范租賃市場秩序,保障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有直管公房的租賃、職工與本單位的住宅租賃和廉租住房的租賃,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術語含義)
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承包給他人經營,或者以合作、聯營的名義,不直接參與經營、不參與盈余分配的,視為房屋租賃。
第四條(管理原則)
政府各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房屋租賃的監督檢查和協調、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實現管理資源共享。
第五條(管理職責)
市房產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市房產管理部門所屬的市房地產經營管理處具體負責全市房屋租賃管理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戶籍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利用租賃房屋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查處非法房產中介服務機構。
稅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租賃房屋的稅收征收管理。
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承租人和居住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違法建設的查處。
第六條(管理權限)
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范圍內,市屬以上(含市屬)單位的非住宅房屋租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委托市房地產經營管理處負責租賃登記備案。區屬以下(含區屬)單位和個人的非住宅房屋租賃以及住宅房屋的租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登記備案。
五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市)縣的房屋租賃管理及登記備案,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產管理部門負責。
第七條(登記規定)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簽訂或變更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雙方解除、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終止之日起五日內,書面告知當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備案手續。
第八條(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租賃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住所、有效身份證明;
(二)房屋的坐落、四界、面積、結構、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期限、用途;
(四)租金和支付方式;
(五)房屋修繕責任;
(六)租賃當事人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爭議的方式;
(八)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租賃合同格式文本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擬訂。
第九條(登記手續)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件;
(二)租賃合同;
(三)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的房屋,應提交房屋所有權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轉租房屋的,轉租人應提交出租人同意轉租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