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包頭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民政府
包頭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包頭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包頭市人民政府令
(第110號)
《包頭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9月5日包頭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呼爾查??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包頭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房屋租賃管理,規范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包頭市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其擁有的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并對昆都侖區、青山區、東河區、九原區、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石拐區、白云鄂博礦區房屋租賃工作直接管理,可以委托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對房屋租賃工作進行日常管理。土默特右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固陽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第五條 發展和改革、公安、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協調與配合,協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屋租賃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納入房屋租賃管理:
(一)以聯營、承包,入股等名義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并以承包費、管理費、利潤或者營業額比例提成等形式,取得固定收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的;
(二)商場、大型休閑娛樂廣場等場所,以柜臺、攤位等方式,將房屋分割提供給他人經營的;
(三)酒店(旅社、飯店、賓館、招待所等)將其客房或其它房屋提供給他人作為固定辦公或者經營場所,并經工商登記為注冊地址的;
(四)以其他方式變相出租、轉租房屋的。
第七條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應當使用市房屋租賃管理機構提供的房屋租賃合同格式文本。房屋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及出租人的住所;
(二)租賃房屋的坐落、面積;
(三)租賃用途、租賃期限及房屋修繕責任;
(四)租金、物業、供熱、水、電、燃氣等費用數額及交付方式;
(五)轉租約定和變更、解除合同的條件;
(六)違約責任;
(七)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八條 房屋租賃管理實行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第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二十日內,由承租人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符合條件的即時辦理,并出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十條 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可證明產權的其他有效證件;
(二)租賃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三)書面租賃合同;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經房屋所有權人書面同意,可以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租房屋應當訂立轉租合同,按照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規定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自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終止之日起五日內,到初始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備案注銷登記。